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2025年10月21日 11时30分

补换领检验合格标志

(办事指南)

、受理范围

个人申请或单位申请。

二、受理条件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三、申请资料

申请人(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四、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理地点

()现场办理:

1、市车管大队办事大厅: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珠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四楼公安综合服务二厅;

2新港机动车服务点:珠海市香洲区蓝盾路39号

4、西部(高栏港)车驾管服务中心: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珠海大道8009号;

5、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横琴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1层公安专区(车驾管受理窗口);

6、港珠澳大桥大队:珠海市香洲区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口岸港珠澳路2462楼;

7、全市邮政各服务网点(详见“珠海交警”公示的服务网点)

(二)网上查看合格标志个人机动车手机下载“交管12123APP,点击左上角【机动车】,进入【我的机动车】页面,点击“检验标志电子凭证”。

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与纸质凭证具有同等效力,所有机动车挡风玻璃处可以不用再贴年检标志。

六、办事流程

现场办理流程:受理领取证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等。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56-12123    

投诉电话:0756-81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