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改变使用性质)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个人申请或单位申请。
二、受理条件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三、申请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网络预约出租车变更使用性质的,还需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受理证明》;
5、教练车变更使用性质的,还需提交《珠海市教练车准入和退出核定表》原件;
6、使用性质为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警车的,还应当提交《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7、属于外交车辆的,应提交外交车辆和相关证件业务通知单原件;
8、使用性质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危险货物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
9、由代理人代理的,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车主的书面委托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办理地点
(一)现场办理:
1、新港机动车服务点:珠海市香洲区蓝盾路39号;
2、西部(高栏港)车驾管服务中心: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珠海大道8009号;
3、市车管大队办事大厅: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珠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四楼公安综合服务二厅(该地址无需查验车辆)。
六、办事流程
(一)现场办理流程:
1、网络预约出租车变更使用性质的:
受理—缴费—领取证件。
2、变更其他使用性质的:
网上预约查验—岗亭预录入—查验车辆—受理—缴费—领取证件。
网上预约办理方式:关注“珠海交警”公众号或互联网“珠海交警互联服务系统”(http://120.236.238.164:14001)预约。
七、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八、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10元/证。
九、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56-12123 投诉电话:0756-81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