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变更登记(变更车身颜色)
(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个人申请或单位申请。
二、受理条件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车身颜色后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所申请变更登记;
2、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申请变更登记,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管理提出申请;
3、机动车在被盗抢骗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应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公安机关的发还证明办理变更备案。
三、申请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有关技术鉴定证明或权益转让书原件(机动车在被盗抢骗期间车身颜色被改变的,需提供)。
5、由代理人代理的,需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和车主的书面委托原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无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其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出具的有关证明。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申请办理抵押登记业务的,其身份证明是营业执照或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办理地点
1、新港机动车服务点:珠海市香洲区蓝盾路39号;
2、西部(高栏港)车驾管服务中心: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珠海大道8009号。
五、办事流程
(一)现场办理流程:
1、在登记地申请变更登记的:
在网上预约查验—岗亭预录入—查验车辆—受理—缴费—领取证件。
2、不在登记地申请变更登记的(只适用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办理):
在网上预约查验—岗亭预录入—查验车辆—受理—缴费—-领取登记证书--登记地车管所核发行驶证(可选择自取或邮寄)。
(二)网上预约办理方式:关注“珠海交警”公众号或互联网“珠海交警互联服务系统”(http://120.236.238.164:14001)预约。
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受理后当场办结。
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七、收费标准:
机动车行驶证10元/证。
八、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56-12123 投诉电话:0756-81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