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互认换证
一、互认换证范围
(一)法国、比利时、塞尔维亚、阿联酋公民在我国境内长期居留的,可以持本人有效护照、我国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证件、比利时或者阿联酋有效的轻型汽车驾驶证以及中文翻译文本、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免于考试换领中国内地驾驶证。
(二)法国、比利时、阿联酋公民在我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可以持本人有效护照、我国外交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签证证件、比利时或者阿联酋有效轻型汽车驾驶证及中文翻译文本、县级已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符合条件的免于考试换领中国内地驾驶证。
二、互认换证条件
(一)申请人必需应持真实有效的签证或居留证件;
(二)被认可的驾驶证应该是真实有效的正式驾驶证,不包括学习驾驶证、临时驾驶证和国际驾驶证;
(三)申请人应符合我国驾驶证人年龄、身体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应通过必需的身体条件检查,需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身体条件证明;
(五)申请人提供的本国驾驶证应提供我国官方语言翻译文本;
(六)持阿联酋驾驶证免试换证的,必须为阿联酋公民。
(七)对在我国境内停居留不超过一年的持法国驾驶证人员,经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我国驻外签证机关或国内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签证或停居留证件、法国驾驶证及中文翻译文本等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准驾车型的临时驾驶许可;
(八)对在我国境内居留超过一年的持法国驾驶证人员,经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我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国家移民管理局签发的永久居留证件、法国驾驶证及中文翻译文本、身体条件证明等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九)对在国内居住超过一年的持法国驾驶证的内地居民和港澳台居民,经提交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记载有出入境法国记录的护照或证明材料、法国驾驶证及中文翻译文本、身体条件证明等证明、凭证 ,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十)对法国驻我国的外交官或留学生,经提交本人有效的护照、我外交部门签发的外交官证或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学习类居留许可、法国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身体条件证明等证明、凭证,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三、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有效的护照原件、我国外交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核发的居留许可或者居留签证原件、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原件(珠海本地)。
(二)申请人有效期内的驾驶证原件以及驾驶证中文翻译本原件;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自行提供2张近6个月内的白底一寸免冠照片。
四、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收费—核发驾驶证
五、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六、收费标准
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七、办事地点
1、市车管大队办事大厅: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珠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四楼公安综合服务二厅;
2、西部(高栏港)车驾管服务中心: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珠海大道8009号。
八、其他提示
(一)分类表格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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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
身份证明类别 |
所需资料 |
可免试申请车型 |
来自文件 (均需与公安部第172号令配合使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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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法国公民 |
法国护照 |
三个月及以上有效签证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
C1、C2、D 、E、F |
公交管[2021]282号 |
1、港澳居民还需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 (非中国籍); 2、台湾居民还需提供:来往大陆通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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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 |
港澳台护照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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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身份证 |
中国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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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 |
阿联酋公民 |
阿联酋护照 |
三个月及以上有效签证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
C1、C2 |
公交管〔2016〕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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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尔 维亚 |
塞尔维亚公民 |
塞尔维亚护照 |
三个月及以上有效签证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
C1、C2、D 、E、F |
公交管[2022]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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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 |
港澳台护照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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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身份证 |
中国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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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 |
比利时公民 |
比利时护照 |
三个月及以上有效签证和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
C1、C2 |
暂无可对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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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 |
港澳台护照 |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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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身份证 |
中国护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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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居留许可的申请人,应当向居留许可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没有居留许可但有居留签证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三)境外换证需要提供驾驶人使用名的中文名称(可使用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上签注中文名或是护照主页翻译后的中文译名)
(四)申请人换领驾驶证、临时驾驶许可,免于理论与驾驶技能考试。免试仅限于重量不超过2.5吨的轻型汽车驾驶证,其他驾驶证需要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换领或者使用的驾驶证应与交换认可的样本相符。
九、办理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及《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关于做好中国与阿联酋机动车驾驶证互认换证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6]115号)等。
十、业务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56-12123
投诉电话:0756-81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