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驾驶许可申请

2025年10月21日 11时45分

临时驾驶许可申请

(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需要临时驾驶机动车的,应当按规定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对入境短期停留的,可以申领有效期为三个月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停居留时间超过三个月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一年。

二、所需资料

1、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

2、入境身份证件;

3、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4、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5自行提供2张近6个月内的白底一寸免冠照片

 

三、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尚未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证明,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停留、居留许可签发地应与驾驶证核发机关所在地一致),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其他注意事项

1、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截止日期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入出境身份证件上签注的准许入境期限的截止日期一致,但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有效期不得延期一年。
2、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随身携带,并与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及其中文翻译文本同时使用。

五、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现场听课—>核发驾驶证

六、收费标准

10/证。

七、办事地点
1、市车管大队办事大厅: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珠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四楼公安综合服务二厅

2、西部(高栏港)车驾管服务:珠海市高栏港区平沙镇珠海大道8009

3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政务服务中心:横琴港澳大道868号市民服务中心2号楼1层公安专区(车驾管受理窗口)。

八、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等。

九、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56-12123    

投诉电话:0756-811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