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基本知识和程序

2025年11月11日 9时26分

一、处罚权限

1、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3、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4、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5、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二、简易程序

由交通民警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15日之内到珠海市银行或珠海交警公众号缴纳罚款。应予记分的,按规定予以记分。

三、一般程序

1现场执法的

当事人凭民警当场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15日内到指定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交警大队经调查后,按规定程序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当事人持《决定书》15日内到珠海市银行缴纳罚款。对违法人应予记分的,按规定予以记分。暂扣驾驶证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要求不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的,应当准许,并在决定书上注明。

2、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凭本人的身份证、驾驶证以及行驶证原件,到交警部门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违法处理窗口民警经调查后,按规定程序制作《决定书》。当事人持《决定书》15日内到珠海市银行或珠海交警公众号缴纳罚款。符合办理规定的当事人也可通过珠海交警微信平台办理违法确认,对违法人应予记分的,按规定予以记分。需扣留驾驶证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四、机动车驾驶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处理程序: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处理窗口民警开具的《交通安全学习、(补)考试通知书》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2、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五、其他规定

    1、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60日内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违法行为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对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吊销驾驶证;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应当在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向市交警支队提出听证申请。
    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适用《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的车辆,经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没收车辆。

5、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